7月2日,省高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34814元人民币。
2007年6月8日晚10时,外来务工人员王某在位于晋安区岳峰镇台东村的台球店门口,向谢某催讨几十元欠款,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被谢某击中鼻梁,导致鼻骨骨折。此时,附近村民将2人拉开。
王某回到暂住处后越想心里越不平,当晚,他向谢某发了一条手机短信:“我的鼻梁打断了,我没钱,你带我去医院,要不我就在你家门口等你,你不来,那什么时候见到你,你就死。”谢某没有理会。见恐吓无效,王某就在租住屋内找了一把水果刀,揣在裤兜里,径直返回岳峰镇台东村。在该村谢某的租住处内,王某掏出水果刀,朝谢某左胸部猛捅2刀,致谢某当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