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向风景区管委会备案,出租人在备案的同时交纳维护保证金。如果未按时交纳,将罚款且收取滞纳金。
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上述内容在修订草案中有体现。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中,许多委员和专家还认为,应当多利用经济手段,引导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现有业主和居住人搬迁,具体可以通过住房安置、货币化补偿、经济奖励等措施。
另外,根据修订草案,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若有管理人或使用人,他们得承担起修缮义务,而且,使用人、管理人得证明自己是“名副其实”的。
市人大法制委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风景区管委会提交合法有效的使用、管理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书面证明。逾期不提交的,使用、管理关系可以视为不存在。为了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将其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