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走访了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的王志阳律师,请他对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解释。

办理产权证
就是进行不动产登记
很多读者来电询问,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王志阳律师解释,在现行规定中,产权人在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证的同时,登记机构也会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不动产登记簿上;也就是说,办理产权证的过程就是不动产登记的过程。这一规定在物权法开始实施后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动,物权法只是更加明确了登记制度在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正在制定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例如,一套房屋本属于甲乙两人共有,但在办理产权证时由于某种原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了甲的姓名,那么这套房屋在法律上就属于甲所有。乙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申请更正登记。对此,王志阳律师提醒大家,在办理产权证书后,一定要对登记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以免日后产生麻烦。核对时不仅要认真检查权利主体是否正确,也要注意物权登记的内容(包括座落、面积、层次、价款、使用期等内容)是否一致。
购房者还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在采访中,王律师多次强调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购房者的利益具有保护作用。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不动产登记簿出现错误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乙申请更正登记,经甲书面同意后,登记机构对登记簿内容进行更正,乙可以重新取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果甲不同意更正不动产登记簿内容,那乙又该怎么办呢?物权法第十九条亦对此做出了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后,权利人不能随意处置不动产,从而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十五日期限的规定只是针对异议登记申请,而并不意味着诉权消失。也就是说,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起诉。
网上登记
保障商品房买卖安全
一手房买卖的最大风险在于先交房款后拿到房。王志阳律师介绍说,目前厦门采取商品房网上登记的办法来保障买房者的权利。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交齐首付之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在房管局进行登记。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开发商将在一周内或几天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整批进行登记,因此购房人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去土房局查询某套房产是否已登记在自己的姓名之下,以防有不法开发商携款逃走或一房双卖的可能。如果没有时间,也可进行网上查询,厦门市土房局的网址是www.xmtfj.gov.cn。
二手房买卖
应重视风险规避
与新房交易相比,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更容易出现风险和纠纷。王志阳律师提醒读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产权交易,及时办理物权登记,只有这样,买房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在二手房交易中,有的购房者为了规避交纳营业税,就采取只签合同、交纳房款而暂不过户的办法。王律师指出,这种做法的购房者承担的风险是极大的。厦门曾经出现过一个案例,乙向甲购买一处房产,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约定由乙代甲偿还剩下的房屋按揭款,按揭交清后乙与经过公证的甲方受托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样,在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乙交付房款,并开始使用房屋。之后在乙代偿贷款的过程中,甲与第三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将此处房产查封拍卖。由于此时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仍然是甲的名字,所以乙的利益是得不到保障的。另一方面,以规避营业税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因而也是无效的,买卖双方还将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交易,无论从民事上还是从行政责任上来讲都得不偿失,买房者更可能落到钱房两空的境地。可见,为了一点小利而承担极大的风险就像捡起芝麻而扔掉西瓜,绝非明智之举。
为降低购房过程中的风险,王志阳律师建议,在买房时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房产部门接件时仅是受理过户申请,之后尚须时日,经登记部门审核,最终作出核准登记,此时登记才生效。产权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保障,应引起买房者的充分重视。
产权证办理时间差问题
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般而言,产权证的办理需要一段时间,通常是二十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买房者是否还承担着风险呢?王律师认为,除非出卖人涉及官司房产被查封,否则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如果一旦出卖人被卷入债权债务关系而无法提供房产时,买房人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王律师也指出,关于产权证办理时间差问题的解决,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还有待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的明确规定。